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2類重點單位,明確了重點監管內容。
一起詳細了解 對申報人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1 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2 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3 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4 其他違規行為。 對評審專家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1 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2 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3 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4 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5 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6 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7 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8 其他違規行為。 對職稱評審 相關工作人員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1 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2 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 3 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4 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5 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6 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7 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8 其他違規行為。 對評審單位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1 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國家職稱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2 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 3 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 4 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5 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 6 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 7 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 8 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 9 其他違規行為。 對申報人 所在單位 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1 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2 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 3 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 4 其他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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