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馬某某入職寧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為馬某某辦理工傷保險。2020年4月,馬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摘除左眼。后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為馬某某申報工傷,馬某某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3年6月,馬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同日人社局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馬某某的申請已經超過期限,故不予受理。2023年4月,馬某某起訴寧波某物流公司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50余萬。一審法院認為,馬某某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傷,應當通過工傷程序救濟,其要求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馬某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職工因工受傷,應當通過工傷程序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職工具有勞動者的特殊身份的同時,也是普通的民事主體,如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導致勞動者無法通過工傷保險途徑獲得賠償,從公平、合理以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勞動者通過侵權之訴獲得司法救濟,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馬某某有權起訴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至于馬某某的一審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應經過實體審理予以確定。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當通過工傷程序獲得工傷救濟,而工傷救濟必須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為必要前提?!豆kU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但現實中,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勞動者無法通過工傷保險途徑獲得賠償的現象并不鮮見,在此情況下受傷職工的權利應如何救濟,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明確了工傷賠償責任是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特定形式,工傷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中受傷時能享有相應的救濟。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侵權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